当前位置:首页 >> 仙游现代中学 >> 校务公开 >> 重要事务 >> 正文
现代中学章程
【字体: 】【发布时间:2010-08-28】 【作者:办公室/来源: 】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仙游现代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仙游现代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一所全日制的民办完全中学,由仙游一中校友会出资自愿举办,总投资额4000万元,属团体投资性质,非股份制性质。不要求回报,从事非营利性的教育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着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法治校,以德治校的原则。依据国家法规法纪办学,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办学,加强社会公德,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仙游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仙游县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内社区金石路89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仙游一中校友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㈡推荐理事和监事;
㈢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㈣有权监督、批评、建议等。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仙游一中校友会,金额:40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㈠初中教育;
㈡高中教育;
㈢高、初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㈠修改章程;
㈡业务活动计划;
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㈣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㈤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㈥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㈦罢免、增补理事;
㈧内部机构的设置;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㈠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㈠章程的修改;
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法律和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㈡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㈢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㈣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㈤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㈥聘任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人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本单位财务;
㈡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对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戴子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㈣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㈤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㈥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㈠开办资金;
㈡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㈢利息;
㈣捐赠;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㈠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㈢发生分立,合并的;
㈣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理)事签名:
 
                                        2005 5 月